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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科技职业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7-11-09 作者: 来源: 点击:

编号:SKZ-WJ-CWC-24

 

鲁科职院字〔2014〕91号

 

 

山东科技职业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院差旅费管理,推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参照《山东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科技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全体职工。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学院工作人员暂时离开潍坊市区(不包括潍坊城区),到外地办理公务所必需的费用,其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在规定范围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 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学院领导批准,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学院工作人员因公到潍坊市城区 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

火 车   

 (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  (不包括旅游船)

其他交通

工具(不包出租小汽车)

 

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软席(软卧、软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硬席(硬卧、硬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凭据报销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 从严控制出差人员乘坐飞机,确因工作需要须乘坐的,须经学院领导批准,可凭据报销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及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

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学院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为:厅局级每人每天480元,其余人员每人每天330元。

第十三条 厅级及以下人员不安排套间,全部住单间或标间。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补助100元。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并由接待单位出具收取证明;未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的,不发放伙食补助。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公务接待费开支。出差人员用餐超额部分个人承担。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八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九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80元。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并由接待单位财务部门出具收取证明。接待单位收取的交通费用于抵顶交通费开支。

出差人员由学院提供交通工具的,不补助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 参加会议、培训等差旅费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食宿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会议规定食宿费自理且不交会务费的,会议期间的食宿费,按出差规定执行;会议规定交纳会务费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按出差规定执行,不发给伙食补助费;外出参加会议在途期间的交通费、食宿费、市内交通费,按差旅费规定执行。会议期间不补助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二条 凡经学院批准脱产带薪参加省内外(不含潍坊市区)各类非学历培训、进修人员,在途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参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在培训、进修期间,培训、进修单位不给予伙食补助的,按实际培训、进修天数,每人每天发给伙食补助费10元,培训、进修单位给予伙食补助的,不再发给伙食补助费;向培训、进修单位交纳培训、进修费的,也不再发给伙食补助费。培训、进修期间不发给市内交通费。

培训、进修期间住宿费:短期培训按参会标准执行;中、长期培训、进修期间住宿费按文件规定或相关协议执行。

第七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三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原则上费用由学院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出差人员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可在规定限额内调剂使用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并按财务规定粘贴整齐,分类填写,严禁涂改。

住宿费、会议费、培训费、机票等支出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公务车驾驶员的伙食补助费由用车部门统一填报。

第二十五条 财务处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差旅费报销按山东科技职业学院报账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应当加强对本部门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差旅费报销的内控管理,严格执行出差审批制度,相关领导、财务处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八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一)无出差审批单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学院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事先经学院领导批准就近回家探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处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山东科技职业学院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山东科技职业学院中层干部出差审批单

2.山东科技职业学院教职工出差审批单

 

 

        山东科技职业学院

2014年10月21日
附件1:

 

编号:SKZ-JL-RSC-72

山东科技职业学院院领导离校审批单

姓  名

工作部门

离校天数

离校时间

年   月  日    月   日

离校事由

及地点

   年   月   日

学院主要领导审批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编号:SKZ-JL-RSC-72

山东科技职业学院部门负责人离校审批单

姓  名

工作部门

离校天数

离校时间

年   月   日     月   日

离校事由

及地点

年   月   日

管领导审批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院  长

审批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编号:SKZ-JL-RSC-72

山东科技职业学院教职工离校审批单

姓  名

工作部门

离校天数

离校时间

年   月   日     月   日

离校事由

及地点

年   月   日

部门负责人

意  见

 

签字:

年   月   日

管领导

(人事处)

审批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注:无分(协)管领导的部门由人事处签批。

 

 

 

 

 

 

 

 

 

山东科技职业学院办公室            2014年10月21日印

 

关于调整山东省省直机关

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财行〔201583

省直各部门、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15497号)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自201611日起,调整《山东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鲁财行〔20144)规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我省17市“其他人员”出差住宿费标准。其中:济南等11市住宿费标准提高到380元,莱芜等6市住宿费标准提高到360元(具体标准见附件1)。

二、青岛、烟台、威海、日照4个受地理、气候等自然条件限制和季节性热点影响较大的城市试行差旅住宿费淡旺季标准(旺季期间及上浮后标准见附件1)。

三、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到省外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具体标准见附件2)。省外差旅住宿费标准是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到各省会城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出差的住宿费上限标准,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地、州、市(县)出差执行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各地、州、市(县)差旅住宿费标准未制定公布前,可暂按其省会城市住宿费标准执行。

四、调整后的差旅住宿费标准是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出差的住宿费上限,各级别人员应当坚持勤俭节约原则,根据职级对应的住宿费标准自行选择宾馆住宿(不分房型),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

五、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差旅费制度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加强出差审批管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和报销审核,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对违反差旅费管理规定的行为,有关部门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附件 1.山东省省直机关省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

2.山东省省直机关省外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

附件1

 

 

   山东省省直机关省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

单位:元/人、天

地市

住宿费标准

淡旺季浮动标准建议

备注

旺季期间

旺季上浮价

上浮比例

省级

厅局级

其他人员

省级

厅局级

其他人员

济南

800

480

380

青岛

800

490

380

7-9

960

590

450

20%

淄博

800

480

380

枣庄

800

480

380

东营

800

480

380

烟台

800

480

380

7-9

960

570

450

20%

潍坊

800

480

380

济宁

800

480

380

泰安

800

480

380

威海

800

480

380

7-9

960

570

450

20%

日照 

800

480

380

7-9

960

570

450

20%

莱芜

800

460

360

临沂

800

460

360

德州

800

460

360

聊城

800

460

360

滨州

800

460

360

菏泽

800

460

360

 

附件2

    山东省省直机关省外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

单位:元/人、天

省份

住宿费标准

淡旺季浮动标准建议

旺季期间

旺季上浮价

上浮比例

省级

厅局级

其他人员

省级

厅局级

其他人员

北京市

1100

650

500

天津市

800

480

380

河北省(石家庄)

800

450

350

山西省(太原)

800

480

350

内蒙古(呼和浩特)

800

460

350

辽宁省(沈阳)

800

480

350

大连市

800

490

350

7-9

960

590

420

20%

吉林省(长春)

800

450

350

黑龙江省(哈尔滨)

800

450

350

7-9

960

540

420

20%

上海市

1100

600

500

江苏省(南京)

900

490

380

浙江省(杭州)

900

500

400

宁波市

800

450

350

安徽省(合肥)

800

460

350

福建省(福州)

900

480

380

厦门市

900

500

400

江西省(南昌)

800

470

350

河南省(郑州)

900

480

380

湖北省(武汉)

800

480

350

湖南省(长沙)

800

450

350

广东省(广州)

900

550

450

深圳市

900

550

450

广西(南宁)

800

470

350

海南省(海口)

800

500

350

11-2

1040

650

450

30%

重庆市

800

480

370

四川省(成都)

900

470

370

贵州省(贵阳)

800

470

370

云南省(昆明)

900

480

380

西藏(拉萨)

800

500

350

6-9

1200

750

530

50%

陕西省(西安)

800

460

350

甘肃省(兰州)

800

470

350

青海省(西宁)

800

500

350

6-9

1200

750

530

50%

宁夏(银川)

800

470

350

新疆(乌鲁木齐)

800

480

3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