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财务制度

当前位置: 首页 > 财会法规 > 学院财务制度 > 正文

山东科技职业学院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7-11-09 作者: 来源: 点击:

编号:SKZ-WJ-CWC-25

山东科技职业学院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和完善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规范财务支付管理,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根据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强化公务卡结算管理的通知》(鲁财农〔2013〕2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务卡是以职工个人名义开立的银行贷记卡,由职工个人持有、保管和使用,职工个人作为持卡人并承担相应经济、法律责任。

第三条 公务卡按照“个人填写申请表、财务处确认、银行办理”的流程办理。公务卡具有一定透支额度(即先消费后还款)和透支免息期。

我院公务卡发卡行是中国建设银行潍坊支行。

第四条 公务卡主要用于公务卡强制消费目录范围内的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也可用于个人消费。其中公务消费由财务处通过零余额账户还款,个人消费由持卡人根据每月对账单自行还款。

第二章 公务卡发放及使用范围

第五条  公务卡发放范围为学院在职职工,具有强制性。实行实名制管理,一人一卡,密码由职工个人自行修改确定。公务卡及密码要妥善保管,如公务卡遗失或损毁等,由持卡人本人及时到发卡银行办理挂失和补办手续,并及时到财务处备案。

因挂失不及时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个人承担。

第六条 公务卡结算的范围主要是《山东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消费目录》规定的内容。公务卡强制消费目录主要包括:办公费、差旅费、维修(护)费、会议费、培训费、专用材料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等支出(详见附表1)。

第七条 公务卡强制消费目录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必须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原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可继续使用转账方式

第八条 下列情况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一)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支出;

(二)停车费、过桥过路费、出租车费用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除上述情况外,特殊情况下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持卡人须事先征得财务处同意,并在报销时出示相关审批手续,否则不予报销现金。

第九条 实行公务卡结算报销方式后,原则上不再办理现金借款业务。

第十条 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的,视同个人消费。

第十一条  公务卡仅办理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信用额度一般不超过5万元。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需要时,持卡人也可通过财务处向发卡行申请增加信用额度。

第三章 公务卡消费报销程序

第十二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发卡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到财务处报销。在未办理报销手续前,无论是公务消费还是个人消费均属个人行为,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三条 公务卡账单日由财务处与公务卡开户银行协商,并公告持卡人,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

第十四条 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不改变学院现行财务管理制度及报销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公务卡结算的报销程序:

(一)持卡人在办理完公务消费后,凭发票、POS机刷卡签购单及购物明细或消费清单等原始单据,按学院报帐管理办法办理报销。

(二)持卡人应在公务消费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报销。

(三)财务人员通过公务卡支付系统对报销人提供的发票、POS机刷卡签购单等进行现场查询、审核,统一办理还款业务。报销金额还款到持卡人的公务卡上,不再向持卡人支付资金。持卡人应根据银行对账单,查询公务卡消费报销后的资金到账情况,若有异常,应及时向财务处说明,以便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 发生下列情况的,不予报销,费用由持卡人个人承担:

(一)使用公务卡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

(二)报销费用与提供的报销凭证、POS机刷卡签购单不符的;

(三)POS机刷卡签购单丢失的;

(四)持卡人透支提取现金所产生的手续费、利息等;

(五)因持卡人个人报账不及时或个人消费还款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费用;

(六)因持卡人个人保管不慎或遗失等,导致公务卡被盗刷所形成的支出和损失;

(七)其他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和要求的。

第十七条 确因工作原因,持卡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返回学院办理报销手续的,可由持卡人限期委托相关人员向财务处提供持卡人姓名、交易日期、流水号和交易金额,按照报销流程报请批准后,暂时办理借款手续,由财务处于免息还款期之前,将资金划入其公务卡。持卡人回校后及时补办报销手续,冲抵借款。

第十八条 因向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及时通知财务处,由财务处办理资金退回手续。

第十九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同时进行公务和个人消费时,必须将公务消费与个人消费部分区分开,应分别刷卡支付,并分别打印POS机刷卡签购单和报销发票,财务处只对公务消费部分进行报销。

第四章  

第二十条 持卡人应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规,特别是发卡行的具体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避免逾期欠款,损害单位和个人信用及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并承担因个人保管不善等原因引起的公务卡安全责任。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因调动、离职、退休等原因离开单位,必须经财务处确认无对公债权债务并到发卡银行办理销卡业务后,组织人事处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

 

山东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消费目录

 

序号

公务卡强制消费目录

备  注

01

办公费

指单位购买按财务规定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支出、书报杂志等支出。

02

差旅费

指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支付的交通费、住宿费等

03

维修(护)费

指单位日常开支的固定资产修理和维护(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费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用。

04

会议费

指会议中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伙食补助费以及文件资料的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等。

05

培训费

指各类培训支出。

06

专用材料费

指单位购买日常专用材料的支出。具体包括药品及医疗耗材,农用材料,兽医用品,实验室用品,专用服装,消耗性体育用品,专用工具和仪器等。

07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指公务用车的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支出。